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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里挖出金乌龟?骗人的!
张敏涛王斌
  陇县男子伍某等人冒充国企工作人员,利用金属探测器挖出了“金乌龟”,又以分赃为名骗取两名村民60000余元。近日,陇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伍某依法提起公诉,经审判,伍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情回顾
  2008年5月4日至6月2日,被告人伍某伙同陈某(已判刑)、陆某(已判刑)经预谋后,到陇县温水镇某村、城关镇某村,冒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建设通信基站塔要取土样为由,分别将受害人村民张某、刑某诱骗至事先埋好假金龟、假文书的坑洞旁。随后,3人假装使用金属探测仪在附近搜索,谎称地下埋有金属,随即诱使受害人张某、刑某将他们事先埋藏的假文物挖出。为了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3人联合起来谎称该物品价值连城,并可以与张某、刑某平分,要求他们支付部分现金。最终,在3人的哄骗下,诈骗受害人张某、刑某各30000余元。
  之后,张某、刑某发现挖出的文物是假的,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陇县公安局经过侦查,很快就将陈某、陆某抓获,伍某潜逃外地。去年4月,民警在对在逃人员进行信息梳理时,锁定伍某踪迹,随后将其一举擒获。
  检察官说法
  该案中,伍某等3人选好作案地点后,利用预先埋好的假文物,以分赃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构成了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根据伍某的犯罪情节,应处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官提醒
  该案与近些年时常在城市中发生的“捡钱包分钱”陷阱如出一辙,只不过犯罪分子将作案地点换到了信息相对闭塞的农村。俗话说贪小便宜吃大亏,骗子往往是利用了人们爱占小便宜的心理实施诈骗,在日常生活中,市民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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