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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一起了解创业板新规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正式发布并实施,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出新安排。然而,不少投资者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规还存在一些疑问,对此,西部证券宝鸡经二路证券营业部专业人士为大家答疑解惑。
  问:《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存量投资者),在创业板实施注册制之后,是否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答: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核准制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但存量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新股发行申购、交易前,需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问:《实施办法》实施后,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哪些适当性条件?
  答: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以下条件: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问:哪些投资者需要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两类投资者必须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一是符合条件的新增普通投资者;二是希望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发行申购、交易的存量投资者中的普通投资者。对于专业投资者而言,无需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要注意的是,在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中内容,充分了解创业板投资风险。
  西部证券宝鸡经二路证券营业部
  咨询电话:0917-3242642
    (李晓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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