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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年报提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2019年12月31日前在宝鸡市及各县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因疫情影响,个体户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依法报送并公示2019年度报告。
  请未报送并公示年报的市场主体,及时报送2019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时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并将在投融资、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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