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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他人银行卡获利100元
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万元
  白杨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29日,扶风警方在办理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时,获悉嫌疑人宫某有买卖银行卡行为,便立案展开侦查。经查,当年6月至8月,宫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收购了三名群众的银行卡、开通的网银U盾和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给他人后共获利100元。今年4月1日,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宫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检察官张建国说,宫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宫某收购他人信用卡予以出卖,但情节较轻,法院最终判处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提醒
  张建国提醒市民,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中我们使用的各类银行储蓄卡、信用卡也随之增多。但市民在使用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卡片,银行卡一旦丢失或进行买卖,很可能被用来从事非法活动,从而给自己带来“被犯罪”的风险。因此,个人银行卡丢失或闲置时要及时进行挂失或注销,更不能进行买卖,给自己个人信息安全带来隐患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从事违法行为带来可乘之机。市民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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