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1版
本期发布:
宝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度热量表周期检定通告
  根据国家《热能表检定规程》(JJG225-2001)和《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贸易结算用热量表必须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及后续周期检定。
  截至目前,我市2017年之前安装使用的热量表已全部超过规定检定年限,为保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良性发展,超过检定周期热量表须实施周期检定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1.热量表作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周期检定。
  2.热量表检定周期不得超过3年;已超过检定周期的热量表,必须进行热量表的周期检定。
  3.超期拒绝检定的热量表,不得继续使用,2020年供暖季按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
  4.宝鸡地区法定授权的热量表检定机构为:宝鸡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
  5.按照宝政发〔2010〕30号及〔2014〕21号文件规定“供热计量设施产权归房屋产权人所有”,热量表在实施周期检定工作时,应由产权人自行或委托专业维护单位进行拆卸、送检、回装、调试等工序,相关费用自理。
  6.为保证热量表正常检定,产权人在送检前,应检查热量表外观有无损坏,电池供电是否正常(避免热量表检定后出现馈电、缺电等情况,影响用户计量计费)。
  7.热量表的检定结果以市质检中心出具的《检定证书》为准。检定结果须在市热力公司进行登记备案,以保障用户正常计量计费。
  具体的检定要求及送检注意事项以各小区内张贴的《热量表周期检定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宝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5月20日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