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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转卖虚拟财产六名被告受到严惩
张敏涛韩宏哲
  李某某等人以为懂网络、会技术就能通过窃取虚拟财产获利,然而法网恢恢,最终被警方抓获。近日,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李某某等六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处罚金。
  案情回顾
  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分别生活在西安市、宝鸡市、河南省驻马店市,三人通过网络相识后,长期在网上从事倒卖视频网站会员充值业务。2018年3月,李某某等人在我市金台区租住房屋,从事网络会员充值赚取差价获利。其间,几名被告人发现在购买某网络公司虚拟财产“T豆”后,凭借技术手段可以重复使用。经过多次验证,他们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商机”。
  2018年4月至7月,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反复采取上述方法非法获取“T豆”,以明显低于某网络公司的官方价格出售给浙江省的被告人赵某。赵某低价予以收购,加价后销售给上海市的樊某。樊某将所购买的其中一部分“T豆”加价后,出售给其全国各地的网友获取非法利益,并将另一部分“T豆”打赏给其在江苏省的女朋友网络主播彭某某,用于提高女友的主播收入。彭某某在明知其男友打赏的“T豆”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向樊某索要“T豆”账号,用于打赏其他主播。
  一段时间后,该网络公司发现出现大批虚假订单盗刷“T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缜密侦查,办案人员先后在金台区一小区出租房抓获正在作案的王某某等人。根据线索,民警顺藤摸瓜,赶赴外省抓获其他涉案人员。经核实,上述被告人给该网络公司造成损失达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该案中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手段获取某网络公司的虚拟财产,再进行倒卖获利。赵某、樊某、彭某某直接参与交易,同属违法犯罪。以上涉案人员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依法惩处。最终,6名被告依法被判处2年10个月到3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判处罚金。同时,法院责令被告人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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