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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冒领他人遗失物被处罚
张敏涛
  遗失物不是无主物,不能冒领,否则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陇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一起冒领他人遗失物案件,冒领人闫某某被判处罚金2000元。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15日,年过六旬的陇县男子闫某某出门办事,行至陇县城关镇宝平路南门口附近时,看见路边一垃圾车旁有两沓钱,他准备上前捡时,一名环卫工人捡起了钱。眼看就要到手的钱到了别人手中,闫某某心生一计,连忙对环卫工人说钱是他丢的,正在四处寻找。环卫工人信以为真,就把刚刚捡来的钱交给闫某某,闫某某立即将钱拿回了家,经清点发现有近20000元。
  而真正的失主张某发现现金丢失后,当天就报了警。根据线索,民警对可能丢钱的路段进行大量走访,调取了视频监控,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并将其抓获。检察官说法——
  办案检察官李清:该案中,闫某某原以为钱是捡到的,只要没人发现,就可以据为己有,却不知道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诈骗罪。案发后,闫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经过法院审理,闫某某被判处罚金2000元。
  《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检察官提醒——
  诚信做人、诚信做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得他人遗失物后,物归原主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该案件提醒大家,时刻谨记不义之财不可取,切不可见钱眼开,意图通过不合法的方式来获取利益,否则触犯刑律,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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