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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题解答
  4.公司设立行为部分无效怎么办?
  群众来信:如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部分设立人实施的公司设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但并未导致整个公司设立无效,该设立人有权要求返还对公司的出资,但会造成公司实际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相符合,这种情况下,其他发起人是否需要承担资本充实的责任?
  律师解答:这要分情况分析来说,如果是股份公司,其他发起人必须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共同认购不足部分的股份。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其他发起人无须对不足部分的出资承担连带缴纳责任,而只需负担及时变更公司登记之义务。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固然加大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但这里存有一种内在的利益平衡机制,因为如果部分设立行为无效关系重大,足以动摇其他设立人设立公司的意愿,则应宣告该公司设立无效,从而不存在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问题,被宣告设立无效的公司应当进行清算。而根据法定的清算程序,公司财产必须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劳动债权、税款和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才能按照股东的股份进行分配。如果经过清算,分配给股东的财产不足原先出资额,则应当视为全体股东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结果,亦体现了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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