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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本报讯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分散供养5500元/人·年、集中供养6000元/人·年,统一提高到6000元/人·年,不再区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分散供养500元/人·月,集中供养800元/人·月,统一提高到800元/人·月,不再区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执行同一标准。其中,一档,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乡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425元/人·月,其余县为400元/人·月。二档,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乡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255元/人·月,其余县为240元/人·月。三档,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乡特困人员: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170元/人·月,其余县为160元/人·月。市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市社会福利院)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其照料护理标准同供养服务机构所在地金台区标准一致。
目前,我市有城乡特困人员7548人,城乡特困人员补发的基本生活费将于春节前拨付到位。本报记者秦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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