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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每人每月增加36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增加51元
    本报讯记者近日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精神,持续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全面助力脱贫攻坚,我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2018年7月1日提高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6元,即: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和高新区保障标准由564元/人·月提高到600元/人·月;其余9个县由544元/人·月提高到58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在2018年7月1日提高的基础上,全市统一由3990元/人·年提高到4600元/人·年,即每人每月增加51元。
  提标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我市现有城市低保10171户17463人,农村低保32727户86273人,提标后新增资金1509万元,所有资金将于春节前足额拨付到低保对象手中。
  本报记者秦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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