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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宝鸡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统一
缴费和住院报销等完全一致
本报讯 1月7日上午,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本月起,《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受城乡身份限制,医保待遇实现完全一致。
过去十多年,我市医保按户籍性质设置了两种不同制度,在政策上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大群体,在经办上由两个不同机构承办,经办流程、待遇标准都存在一定差异。《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面整合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使城乡居民不再受身份限制,纳入到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中,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享受待遇。
据了解,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城乡参保居民享受统一的门诊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和住院待遇政策,实行统一报销标准。其中,住院待遇按照医疗机构级别统一确定起付线和报付比例。参保居民在市域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别为400元、800元和2000元;学生儿童、大学生起付线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和1000元。参保人员按分级诊疗制度要求,在市域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付比例分别为90%、78%和62%。同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住院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由大病保险按规定再次报付。
本报记者 李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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