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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纪委监委相关人员表示——
贯彻落实不力将追责
   本报讯备受关注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2月1日正式实施,市纪委监委相关人员解读时表示,贯彻落实《条例》不力将追责。
  据市纪委监委相关人员介绍,该《条例》包括9个章节89条内容。其中第八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负有秦岭生态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机构的公职人员,在秦岭生态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四种情形包括:(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规划、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违反规定审批的;(三)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本报记者邓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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