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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部分“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通报
  为了落实好2019年度全市文明办主任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文明单位管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据《宝鸡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宝市文明委[2010]1号),由市委文明办协调指导,各县区文明办具体组织实施,在6、7月份,对全市的市级文明单位进行了集中考评。综合各县区上报的考评结果,现撤销宝鸡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金台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单位“市级文明单位”称号。自通报下发之日起由各县区收回所属文明单位牌匾,被撤销称号的单位经过两年以上整改方能重新申请创建。
  中共宝鸡市委文明办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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