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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学校食堂管理责任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食堂管理是学校后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学校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是加强和改善学生营养的重要途径。为预防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为学校供餐的用餐配送单位参照本规范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学校食堂管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主管领导和主管科(股)室及工作人员,负责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逐级签订食堂管理责任书,并将食堂管理纳入学校及校长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督促学校执行食堂管理标准,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完善食堂设施设备,落实食堂保障措施,消除食堂风险隐患,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每学期开学要安排学校食堂专项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制度,做好食堂供餐准备工作。市教育局每学年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县区教体局每学期集中检查不得少于1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食堂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统筹指导。
  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发生食堂食品安全事件的学校要责令立即停止食堂供餐,全面介入事故调查处置工作;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生产、加工、配送流程和食堂功能分区等管理制度,落实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管理要求,及时消除学校食品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六条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全面实施“明厨亮灶”工程,不断提升改造学校食堂条件,促进学校食堂诚信自律经营。学校食堂实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校食堂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学校食堂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食堂管理员和食堂从业人员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学校应设置食堂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堂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每学期召开不少于2次专题会。食堂管理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上岗,管理人员调整变化的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
  第十条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县区和学校可以向具有集体配餐资质的团餐企业(配送中心)购买服务,双方签订食品安全合同,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学校应履行查验职责,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食堂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如卫生间、储物间空调及通风设施、制冰机等)定期清洗消毒、维护、校验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有害生物防治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索证索票制度、校(园)长陪餐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公示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信息反馈、投诉受理等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并报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食堂应当在食堂餐厅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堂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等。提倡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应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确定食品品种和加工制作环节,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重点防控。学校应制定加工操作规程,制订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及食品安全自查等计划,建立健全食堂工作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学校师生饮用水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向供水单位索要水质检测报告;有自备井的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应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对水源、储水池、管道进行清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对师生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以上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并有完整记录。学校食堂管理部门每周应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隐患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详细记录,做好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三章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督促食堂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
  第十七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立即停止供餐,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集中就餐剩余食物和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等重要检测样品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分别向所在县区政府和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报告,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结果、善后处理等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积极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同时,对共同用餐的人员进行排查,及时与有关学生家长联系,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第二十条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监督电话。接到投诉应准确记录投诉人姓名、投诉理由,并立即进行核实,确定处理方法,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范、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隐情不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2.未建立食堂管理岗位责任制的;
  3.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4.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分管校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对食堂按规范要求进行管理与自查的;
  2.对食堂或食品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
  5.对食堂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定期进行知识培训、考核的;
  6.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不及时申请换证的;
  7.食堂从业人员未能持证上岗的;
  8.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置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报告校长的;
  9.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不整改或不报告导致事故发生的;
  10.采购过期、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1.执行出入库制度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
  2.执行从业人员晨检制度不到位的;
  3.执行清洗、消毒、留样、卫生保洁制度不到位的;
  4.对加工制作重点环节监管不力的;
  5.不按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索票的;
  6.食堂安全管理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
  7.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分管校长的;
  8.发现食堂或食品安全隐患不整改或不报告,导致事故发生的。
  有其他与学校食堂管理相关的失职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幼儿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由办学许可机关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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