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本期发布: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专题解答
  24.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企业经营如何处理?群众来信:
  我是某民营企业的老板,在我看来企业是我自己的,我也是企业的,所以我的私人账户与公司的企业账户有时候分不清,也经常发生我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如果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呢?律师解答:
  很多民营企业主和您的想法一样,因而,不分个人债务还是企业债务,也不分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将以企业名义的借款转为个人使用,或者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但将借款用于企业审查经营的,就会出现借款人不是实际使用人、实际使用人不是借款人的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有权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出借人只请求代表人个人偿还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此外,代表人个人借款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如将借款用于个人开支、清偿个人债务等,出借人不能请求企业共同偿还。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