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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一男子:
放火威胁前女友被判刑

  

李小玮赵家琪

  因不同意与前女友分手,千阳男子刘某某在女方住处先后两次放火威胁,险些酿成大祸。近日,千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刘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曾经交往,之后赵某某经人介绍与另一男子交往,便向刘某某提出了分手,刘某某不同意。今年4月,刘某某遇到赵某某与另一男子一起散步,刘某某向赵某某打招呼时,未得到回应,便心生不满。随后,其来到赵某某的住处外,向窗户扔了块砖头。
  回到家后,刘某某觉得仍不解气,于是准备了塑料管、包扎带、卫生纸等物品,准备去赵某某住处放火。当晚10时许,刘某某来到赵某某的住处外,把两包卫生纸绑在塑料管上,在摩托车油箱内蘸上汽油引燃后,将塑料管伸到赵某某房间的窗户上,然后迅速骑车逃离现场。赵某某发现着火后,及时将火扑灭。
  刘某某回家后,觉得刚才的火不够大,又从摩托车油箱内抽了一些汽油装在纯净水瓶子里,准备再次放火。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某再次来到赵某某住处,把汽油倒在一个擦玻璃的刷子上,然后把装有汽油的纯净水瓶和刷子用绳子绑在塑料管上,点燃后捅进赵某某住处的窗户,之后逃离现场。幸亏周围群众及时发现并将火扑灭,才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案中,刘某某连续对赵某某实施报复,并使用放火这一危害性极大的手段,险些酿成大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某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放火罪是危险犯,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难以预料,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行为人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赵某某所住的地方周围都是民房,居住人员密集,墙上电线、网线密布,且刘某某最后放火时间为凌晨,大部分人已经入睡,若火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后果将不堪设想。
  这本是一件情感纠葛的小事,刘某某却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做出伤害他人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结果不仅没有挽回女友,更是触碰了法律。因此,大家遇事要三思而后行,莫因一时冲动酿成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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