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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问题专题解答
  19.质物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谁承担责任?
  群众来信:我向朋友秦某借款30万元,以我私有财产一幅名人字画进行出质。借期未到,但我听说秦某将我的字画损坏了,我询问秦某,秦某说没有的事,不信去他家看。现我本人在外地,暂时回不来,我十分担心字画被损坏。请问,如果我的字画在出质期间被损坏,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如果字画在出质期间被损坏,属于出借人即你朋友秦某的责任,你可以向秦某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这不妨碍秦某行使质权。质物在未交付前包括在交付过程中出现的损失,因质物仍为出质人占有,此期间出现的损失与出借人无关,应当由出质人或者行为人承担责任。出借人占有质物后,负有妥善保管质物义务,出借人若未尽此义务可能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出借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回质押财产。但若未采取上述措施,质物因出借人保管不善已经造成损失,如失火烧毁、发霉变质等,出质人有权要求出借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责任并不否定质权,出借人在赔偿损失的同时仍可依法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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