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第01版:要闻
第02版:本市新闻
第03版:专题
第04版:社会新闻•广告
第05版:文化周刊
第06版:文化周刊
第07版:文化周刊
第08版:专题
标题导航
|
查处车辆乱停放行人闯红灯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专题解答
让瓷器起舞的人
版面概览
本期发布: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朗读
民间借贷法律问题专题解答
18.哪些财产可以设定抵押?群众来信:
我是某村村民,现国家支持自主创业,我苦于没有资金,想从银行借款,但是银行说必须要有财产进行抵押。请问律师,哪些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呢?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4年1号文件)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据此,农民承包经营权抵押、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为法律认可。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