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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问题专题解答
  16.债务转移与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区别是什么?群众来信:
  2016年10月,我因经营药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单位同事柏某借了18万元,我向柏某出示了借条,约定按照每月一分四厘二计算利息,借期一年半。2018年,柏某找我要钱,但我当时资金紧张,无力偿还,刚好当时刘某还有我19万元的药材货款,我就将刘某给我的货款欠条交给了柏某,让柏某去向刘某要钱,等钱要回了,再把借条还给我;而且我当着柏某的面给刘某打了电话,让他直接见欠条付款就行,刘某表示同意。结果今年1月份,柏某再次找到我,说刘某不给他还钱,让我继续给他还款。我认为我的债务已经转移给了第三人,现在我不跟刘某要钱,柏某也不应该向我要钱,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律师解答:
  从您的陈述来看,您和柏某之间的约定属于由第三人履行债务,而非债务转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就本案而言,债务的转移必须经过柏某明确的认可与同意,如果您和柏某当时没有签订债务转移的书面合同,现柏某还手持借条,说明债务并未转移,您并没有从借款合同中脱离出来,因此若诉至法院,从证据上很难认定为债务转让。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若刘某不向柏某支付欠款,柏某是有权要求您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继续偿还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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