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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四种形态体现严管厚爱
张宁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经过近几年的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已成为标本兼治的重要制度举措。笔者认为,只要贯通运用好“四种形态”,就能真正实现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保持党的肌体健康,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四种形态”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所谓“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实践证明,党员领导干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均是量变引起质变,积小错为大错。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不能只运用第四种形态。监督执纪贵在抓早抓小,对各级党组织而言,一旦发现党员存在苗头性问题,就应当及时对其咬耳扯袖,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切莫将“小毛病”养成“大祸患”。坚持思想教育、政策感化、纪法威慑相结合,把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用到位,用严管彰显厚爱,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
  “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一方面,“四种形态”犹如“医院”,既有“提醒剂”,又有“预防针”“手术刀”,既扶正祛邪,又刮骨疗毒。另一方面,“四种形态”深刻地回答了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体现了惩治与预防、治标与治本的辩证统一关系。可以说,贯通运用“四种形态”,切中了违规违纪现象的共性规律,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力抓手。因此,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挺在前面,通过切实有效措施,在“治未病”上积极作为,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从而实现标本兼治。
  贯通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强化精准思维。“四种形态”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科学方法论,是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因此,在贯通运用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问题,避免畸轻、畸重两种倾向。同时,应在“精准运用”上下功夫,利用信息化手段,动态研判“树木”与“森林”状况,做到找准症结、对症下药、靶向治疗,继而从规范标尺、严明程序、压实责任着手,进一步提升“四种形态”转化运用的精准度,切实发挥“四种形态”在纪律建设中的综合效应。
  总之,只有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入手,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才能避免“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遗患。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发力,在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上下功夫,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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