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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问题专题解答
9.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回报率”如何认定?群众来信:
2014年6月,我向朋友韩某开的服装公司投资,我们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大概是:服装公司同意我向其投资某品牌开发项目,项目由服装公司全权负责,我不参与经营及财务管理,投资共计1000万元,投资时间自2014年6月至2017年8月,我不参与项目盈利分红,只回收固定回报500万元整,到2017年6月31日返还我1500万元人民币(本金和回报)。收回上述款项后,该项目其他盈利多少与我无关。我对项目不承担任何风险,无论成功与否,我的回报不能受影响。现在已经2019年了,朋友服装公司的项目开发非常成功,听说赚了不少钱,但是截至2019年1月,共偿还了我923万元,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给我支付剩余的本金和500万元的回报。根据协议约定,我能起诉朋友的服装公司要求偿还吗?律师解答:
因为您与您朋友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您只提供资金,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资金回报,所以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你们之间的协议最终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如果您起诉到法院,法官将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处理,如果服装公司之前偿还的923万元全部是本金,那么剩余部分除去应偿还77万元本金外,您只能按照24%的年利率来主张利息,超出部分,法院不会支持。但如果923万元中包含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利息超过年利率的36%,法院不会干涉,剩余部分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因此还需您和服装公司就支付的923万元进行界定。但由于你们之间是借贷法律关系,未偿还的收益部分,超过本金年利率24%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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