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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队长火锅店老板杀人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本报讯11月28日,笔者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发生在高新区的“重庆大队长火锅店老板杀人案”日前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张某均系宝鸡正天餐饮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队长主题火锅店股东。经营火锅店期间,三人曾因合伙事宜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争执。2017年3月16日19时许,王某在位于高新区高新三路一居民小区的家中,与刘某、张某协商火锅店转让事宜。19时30分左右,张某有事暂时离开。王某认为与刘某、张某因合伙事宜产生的矛盾中,刘某、张某有负于他,遂先后使用电警棍、折叠刀、菜刀等工具多次击打刘某,最终致其死亡。20时50分左右,张某再次来到王某家中,王某又用折叠刀、菜刀多次砍刺张某,致其当场死亡。21时55分左右,王某在案发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实施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木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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