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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流浪狗本属善举管理不善伤人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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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流浪狗本属善举管理不善伤人应担责
收养流浪狗本为爱心之举,但因管理不善导致流浪狗伤及他人,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金台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并判处被告人——流浪狗的饲养人向原告赔偿9818.97元。
案情回放:
原告张老太与被告李女士为邻里关系,今年年初的一个早晨,张老太从家中走到小区门口时,突然有一只大狗从身后跑来并向她扑叫。张老太年逾八旬,受到惊吓时躲闪不及,摔倒后骨折被送往医院救治。小区的保安闻讯后赶到事发现场,由于涉案流浪狗已逃窜,后经小区保安多方查找,最终发现该狗被李女士养在家中。此后,因张老太家人与李女士就李女士是否该承担责任及赔偿数额无法协商解决,张老太只好将李女士夫妻及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金台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6054.97元。最终,办案法官通过查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各方的庭审陈述,决定判处被告李女士赔偿原告张老太9818.97元。随后,李女士也及时到法院履行了赔偿义务。至此,这起流浪狗引发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杨乐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防止动物致他人损害负有管理的义务。发生损害事故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即为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长期喂养并收留流浪狗已经成为该流浪狗的事实饲养人,因此就对流浪狗产生了管理和约束的义务。由于被告疏于管理放任流浪狗在小区游走,致使流浪狗伤及他人,对于伤者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因为该案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李女士的丈夫同为事实饲养人,故李女士丈夫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公共区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已经有事实饲养人的流浪狗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均服判没有上诉。
法官提醒:
不管是家养的宠物狗还是收养的流浪狗,只要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都要对其尽到相应管理及约束义务。但凡带狗出门,尽量用狗链牵着它们,以免伤到邻里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提醒各位爱心市民,在小区内长期固定喂养流浪猫、狗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管理不善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市民想要帮助流浪小动物,建议先在宠物医院检查其健康状况,给小动物打好疫苗,做好驱虫处理,再把它带回家妥善看管。不要随意抛弃小动物,给它一个长期、温暖的家。(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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