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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肇事要负法律责任
陇县一男子醉酒驾车肇事被判刑
  张敏涛
  都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陇县男子徐某饮酒后,以为骑电动车就不算酒驾,出门办事时将一老人撞伤致其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陇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案件回放
  今年4月15日,徐某饮酒后,骑着家里的两轮电动车准备去办事。在经过一小区门口时,将一名正在过马路的老人撞倒在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陇县交警经过现场勘查后,认定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后经酒精测试,警方发现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属醉酒驾驶。当天,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据了解,徐某购买了两轮电动车后,没有仔细阅读说明书,也没有按要求去交管部门登记,而是一直作为非机动车辆使用。虽然徐某对酒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非常后悔,但同时他也非常纳闷,自己明明骑的是电动车,怎么就成了机动车了呢!
  检察官说法
  办案检察官张满良: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需要按情况来区别。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施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有关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因此,徐某驾驶的虽然是两轮轻便摩托车,但根据规定属于机动车。
  同时,国家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至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还要骑电动车出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后经司法鉴定,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起诉后,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
  酒后开车,既是对自己和家庭的不负责任,也严重威胁到他人和公共安全。饮酒后,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所以,市民在出行时,不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不应该饮酒。此外,市民在购买机动车后,应第一时间到交管部门进行登记办理手续,在行驶途中务必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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