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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百问百答
  63.什么是职业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因此,认定职业病需满足以下条件:(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2)患病应当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6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相适应的防护设施;(3)有害与无害分开作业,生产布局合理;(4)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配套设施齐全;(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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