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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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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接上期)
第三章驻地方机构规范
第十八条新闻单位应当在取得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后30日内派遣新闻采编人员等到驻地方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新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新闻线索集中管理和统一安排采访制度,规范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
第二十条新闻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驻地方机构人员用工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保障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障等各项权益。
第二十一条新闻单位应当确保驻地方机构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经费,不得向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等。
第二十二条新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驻地方机构人员培训和在职教育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二十三条新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驻地方机构负责人任期、轮岗、审计、约谈、问责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出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撤换驻地方机构负责人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新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视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巡视检查,强化对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公示驻地方机构及其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承包、出租、出借、合作等任何形式非法转让驻地方机构的名称、证照、新闻业务等。
第二十七条驻地方机构应当在批准范围内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编活动。
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广告、出版物发行、开办经营实体等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驻地方机构负责人应当落实国家有关新闻采编的管理规定,对本机构的新闻采编工作全面负责。
驻地方机构应当建立新闻采编工作记录制度、自查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编发虚假报道;
(二)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
(三)利用职务影响和职务便利要求采访、报道对象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广告、订报刊、提供赞助等;
(四)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驻地方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分支机构、聘用人员,不得与党政机关混合设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驻地方机构兼职。
驻地方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驻地方机构任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地方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对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抽查;负责督办、查处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重大案件;负责依法将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信息通报和公告等制度,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驻地方机构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和公告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发现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对新闻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对新闻单位相关负责人,或者驻地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与网信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准入退出、变更备案、年度核验、案件查处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新闻单位的主管单位应当督促所属新闻单位及其驻地方机构执行本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所属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所属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统一组织年度核验,重点核查驻地方机构下列内容:
(一)新闻采编工作情况;
(二)负责人、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驻地方机构应当按时将下列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核验:
(一)驻地方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二)驻地方机构年度主要新闻报道目录或者证明其新闻采编业绩的有关材料;
(三)新闻单位对驻地方机构的年度评估报告;
(四)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还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年度核验合格的驻地方机构名录;在年度核验中发现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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