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从2018年9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电谷段时间由过去的每日22:00至次日8:00调整为每日20:00至次日8:00,用电谷段时间增加两个小时,即同时用电峰段时间缩短了两个小时。用电谷段时间的延长,将进一步减轻群众的电费负担。
近年来,许多群众在冬季采暖中纷纷煤改电,大大减少了污染排放。为进一步加快电能替代和清洁取暖,从2017年8月29日起,我省统一出台了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即居民生活用电峰段为每日8:00至22:00,电价在国家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谷段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电价在国家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度降低0.20元。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但年内其他月份应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电网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即用电价格每度均为0.4983元。
此次调整保持电价政策不变,只是将谷段时间延长两个小时,同时峰段时间调整为每日8:00至20:00,将更好地让利于群众。凡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
本报记者 陈继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