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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之一)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公信力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基本准则。为防范失实报道,杜绝虚假新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编发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一)境内所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坚持持证采访。新闻记者证是全国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新闻记者在常规的新闻采访活动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表明身份,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三)新闻记者编发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新闻,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改变或者杜撰新闻事实,不得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对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的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
  (四)新闻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坚持实地采访,采用权威渠道消息或者可证实的事实,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
  (五)新闻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新闻分析及评论文章要在事实准确的基础上做到公正评判、正确引导。
  第二条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
  (一)新闻机构要严格规范新闻采编流程,建立健全稿件刊播的审核制度。严格实行新闻稿件审核的责任编辑制度和新闻稿件刊播的总编辑负责制度,明确采编刊播流程各环节的审稿职责,坚持“三审三校”,认真核实新闻来源和报道内容,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
  (二)新闻机构要规范使用消息来源。无论是自采的还是转发的新闻报道,都必须注明新闻消息来源,真实反映获取新闻的方式。除危害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新闻报道须标明采访记者和采访对象的姓名、职务和单位名称,不得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新闻消息来源。
  (三)新闻机构要严格使用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对于通过电话、邮件、微博客、博客等传播渠道获得的信息,如有新闻价值,新闻机构在刊播前必须派出自己的编辑记者逐一核实无误后方可使用。(四)新闻机构必须完善新闻转载的审核管理制度。转载、转播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确保新闻事实来源可靠、准确无误后方可转载、转播,并注明准确的首发媒体。不得转载、转播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严禁在转载转播中断章取义,歪曲原新闻报道事实,擅自改变原新闻报道内容。
  (五)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新闻作品的署名规则。刊播新闻报道必须署采访记者和责任编辑的真实姓名;不是亲自采编的稿件不得署名;刊播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应署作者的真实姓名。
  (六)新闻机构必须完善民意调查结果的刊播制度。刊播涉及民意调查的报道,要使用权威规范的数据来源,谨慎使用网络调查、民间调查、市场随机访问等调查数据,报道中要说明调查的委托者、执行者、调查目的、调查总体、抽样方法、样本数量等,客观反映调查结果。
  (七)新闻机构要严格人事管理制度,坚持新闻记者、编辑职业准入制度。要及时为通过考录和考评合格的记者、编辑办理新闻记者证等从业资格相关证件。所有采编人员必须是与新闻机构依照《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严禁临时人员、无证记者和无职称的编辑执行采访任务或者担任责任编辑。严禁聘用有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且正处于限制从业期限的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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