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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宝鸡瑞贝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企业进行纳税检查:
  宝鸡瑞贝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0301MA6X982L3R)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以上企业在检查当中发现检查期间以外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的不受此检查时间限制。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高新大道32号)依法接受检查,并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发票等涉税资料,如逾期未按规定接受检查,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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