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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律师条分缕析谣言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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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处罚了相关当事人。针对这几起事件——前不久,我市发生了几起在网络上造谣、传谣的事件,事发后,警方及
警官律师条分缕析谣言之害
本报记者白杨
网络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大家利用手机、网络都可以随意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言论。前一段时间,我市发生了几起因在微信或其他网络平台上虚构事实制造谣言的案件,一时间在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多处传播,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中传谣包括“有人抢小孩”“千湖湿地公园杀人了”以及“体育馆附近有大狗咬伤小孩”的虚假文字、视频等,引起了不少市民的恐慌。
事发后,警方对舆情进行了及时监控分析,对造谣者分别进行了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在这些信息被传播的时候,不少市民轻信谣言,将信息传播给朋友圈其他人,使得谣言受众进一步扩大。记者就造谣、传谣的危害,对市网安支队民警李警官和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段广琪进行了采访,他们从造谣者和传谣者的角度对造谣、传谣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和引导。
案件回放
“抢孩子”谣言引发恐慌
7月中旬,一条“岐山有一小孩被人抢去,告知管好自家小孩”的信息被不少人在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中互相转发,引起了群众一时的恐慌。事发后,岐山县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得知,原来小两口闹离婚,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在街上发生争执,丈夫抱孩子上车就走,这一幕让不明真相的群众误以为是“抢孩子”。警方迅速在官方微信和微博进行辟谣,同时,对散布谣言的张某传唤并给予行政处罚,张某也认识到散布谣言的危害及自己的错误。
传谣“杀人”者被拘留
6月中旬,千阳县部分群众微信中传播着“千湖湿地公园杀人了”的虚假视频。视频转发后,迅速在十多个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进行传播,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心理恐慌。经千阳警方调查得知,该视频系前不久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视频,警方迅速将传谣者张某、李某抓获后,对其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
“大狗咬伤小孩”被警方辟谣
7月中旬,市区群众微信中被“一名三岁男童在体育馆附近被一条没有牵绳的狗咬伤了半边脸,大家都注意了”的视频和文字刷屏,短短几天时间,就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和转发。警方调查发现,这条消息已在全国多地流传,均称是在市体育馆附近刚刚发生的事情,已被多地警方辟谣。
警方提醒
8月10日,记者就近期我市发生的几起传谣案件对市网安支队民警李警官进行了采访,李警官告诉记者,此前的谣言多数与小孩相关,有的谣言被群众广泛传播,其中个别造谣者将一些视频稍加改动进行散布,为了吸引网民眼球,而一些传谣者则是不明真相的网民,出于关心转发给身边的朋友,提醒他们注意安全。当出现这些信息的时候,网民应该加强对网络信息的鉴别能力,做到理性面对,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同时,各类互联网群主应履行管理职责,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清朗的网络环境。
李警官说,对扰乱公共秩序、在网络上传播转发不实信息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律师说法
记者在对段广琪采访时,他说,网络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不实信息,或者对事实信息进行歪曲篡改,或者明知是不实信息仍进行复制,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炒作,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段广琪说,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与传播者,从法律责任的形式上来看,主要有三种责任形式,第一种是民事责任,第二种是行政责任,第三种也是最严重的是刑事责任。而网络谣言的侵权主要表现为侵害我们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
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利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在行政责任方面,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以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则为最严重的法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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