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本期发布:
劳动法知识百问百答
  37.什么叫竞业限制?
  答: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38.用人单位有必要与哪些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
  答:竞业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各部门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即用人单位的研究与开发人员;
  (3)掌握特定信息的人员,即①了解单位生产计划、市场计划和调度人员;②掌握着用人单位货源、客户名单的市场营销人员;③财务人员;④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文秘人员;⑤档案保管人员。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