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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广琪:
大爷海游泳违反管理法规
本报讯近日,驴友擅自在大爷海游泳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大家纷纷予以谴责。那么,这种行为到底合规不合规?就此,记者采访了我市法律界人士。
市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广琪认为,涉事游客私自到大爷海游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陕西省旅游条例》的相关规定。他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旅游者违规行为的相应处罚作出了明确表述。其中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段广琪说,涉事游客违反管理规定,擅自在太白山保护区的水源地进行游泳,不仅破坏了湖水的自然环境,而且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应该依法进行处理。
段广琪进一步阐释说,《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十条对旅游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表述。第十条规定,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他说,大爷海是旅游景区,可以正常参观,但游泳显然是违规行为,肯定不符合相关规定。
本报记者张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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