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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茶叶就餐,餐厅强收茶水费
工商部门解释:餐厅侵犯消费者权益,应予以赔偿
  本报讯市民宋先生自带茶叶在餐厅就餐,结账后却发现账单上多出了20元的茶水费,宋先生认为不合理,和店家几经交涉无果。6月27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市工商部门,对方答复称该店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应予以赔偿。
  6月3日中午,宋先生约朋友到市区金台大道智选莲花餐厅吃饭,结账后发现被加收20元“茶水费”。宋先生认为茶叶是自己带的,只是使用了店家的开水,不应该加收费用,而服务人员解释称,餐厅规定顾客自带茶叶要收“茶水费”。宋先生为此多次与餐厅交涉,要求退还20元“茶水费”,餐厅拒绝解决消费者的诉求。宋先生向本报反映后,6月27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到该餐厅李经理,对方表示,餐厅可以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开水,如果顾客自带茶叶需要冲泡,餐厅将收取茶水费。记者表明这与我国相关法律、条例相悖。李经理说,这是公司规定,他们无法满足宋先生要赔偿的诉求,但是宋先生下次来就餐,他们可以赠送点心进行补偿,对此宋先生认为并不合理。
  随后,记者采访了我市工商部门相关人员,据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该餐厅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选择权和知情权,应依照规定给予消费者赔偿。此外,这两部法律、条例对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餐厅店大欺客自行制定不合理收费规定,而且拒不明码标价,属于强买强卖行为。
  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消费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消费者有权拒付,也可以保留消费凭证向工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投诉,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本报记者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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