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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百问百答
  24.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随意调换劳动者工作岗位?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更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换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25.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地点发生变更怎么办?
  答:劳动地点是法定的劳动合同
  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也是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工作地点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尽量提供相应的便捷措施以方便劳动者,如提供专车接送劳动者上下班等,而劳动者应对于用人单位的合理变更要求给予尽可能的理解。如果确因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如工作地点跨市区变更,而劳动者却因诸多客观因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26.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答: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且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当事人以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7.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吗?
  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赋予了劳动者的辞职权,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辞职权作为法律上的形成权,劳动者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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