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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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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百问百答
21.用人单位安排1年的学徒期是否合法?
答:根据《〈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相关规定,学徒期继续适用,劳动合同中学徒期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学徒期只是一种培训方式,不能以此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剥夺学徒期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
2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未将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合法。
23.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答:(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另需注意:地方各级政法和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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