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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8月施行
  本报讯5月30日,我市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贯彻执行《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认知度和熟悉度。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的出台,对于保护有限的饮用水资源,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条例》最大亮点就是对广大农村分散式水源保护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市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工作还不够规范,同时为了追求区域经济发展而破坏水源地周边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对农村水源地保护没有足够的巡查队伍,水源地周围缺乏必要的隔离设施,长此以往,会造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水源涵养能力不足,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条例》注重明确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主体,赋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相应的监督权力,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全面监管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海芹、副市长武军出席会议并讲话。本报记者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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