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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跑长买短”逃费 三被告被判刑
  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班某等人竟打起了ETC设备的“歪主意”,多次通过隐藏ETC通行介质设备“跑长买短”。近日,由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案件正式宣判。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孔某和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班某购置了一辆重型货车,自9月起,授意其雇用的司机孔某在高速公路往返运输货物时,采取遮挡或隐匿ETC设备的方式屏蔽货车计费信号,在驶出高速公路前再将ETC设备复位,偷逃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费。2023年1月,班某又购买了另外一辆重型货车,再次授意其雇用的司机王某采取同样的方法偷逃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费。2023年11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监测到班某两辆货车的异常收费信息,便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2021年9月至2023年11月,孔某驾驶的货车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9万余元,其中立案前退缴被害单位4.8万余元;2023年2月至11月,王某驾驶的货车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4.5万余元。案发后,班某补缴了偷逃的全部通行费8.8万余元。班某、孔某、王某三人到案后,供认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少交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任何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随着高速公路网络设备不断完善,通信数据已实现全线覆盖,各类逃费行为无所遁形。偷逃费用者不仅须全额补交偷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提醒广大车主切勿心存侥幸,因一时贪念而因小失大。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本报记者鲁淑娟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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