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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烟花爆竹安全关
春节临近 这份温馨提示请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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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 这份温馨提示请收下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迎来高峰期,也是烟花爆竹事故易发多发期。烟花虽美丽,但储存与燃放都有一定安全风险,在此,市应急管理局提醒您:
1.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易燃易爆,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到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零售店,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
3.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市民朋友不要组织、参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举报。
4.根据《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金台区的西关街道、中山西路街道、群众路街道、东风路街道、卧龙寺街道、中山东路街道、十里铺街道、陈仓镇、蟠龙镇、金河镇,渭滨区的金陵街道、经二路街道、清姜街道、姜谭路街道、桥南街道、石鼓镇、神农镇、高家镇,陈仓区的东关街道、千渭街道、虢镇街道、阳平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马营镇、八鱼镇、磻溪镇、天王镇、钓渭镇、千河镇,以上区域的城市建成区及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车站、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停车场,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其他地下空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公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6.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7.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8.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9.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10.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禁燃禁放区域外按照燃放说明安全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11.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禁燃禁放区域外按照燃放说明安全燃放。不要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抛出燃放区域,扔进窨井,以免发生危险。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和屋面、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12.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酒店、宾馆经营者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提前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3.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14.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禁燃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6.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7.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8.向依法批准的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应急管理部门将责令批发企业停业整顿,依法暂扣其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19.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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