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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专卖品 父子贩烟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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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专卖品 父子贩烟双获刑
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出售常见的数十种品牌香烟,还比当地经营户卖的便宜。近日,由千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经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二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
陈某甲、陈某乙父子是咸阳人,两人在宝鸡市各县区收购纸箱子时,发现宝鸡地区的香烟比咸阳地区便宜,于是从2022年5 月开始,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驾车穿梭于宝鸡各县区街道和镇村商店,大量收购整条香烟,加价销售到咸阳地区,从中赚取差价。今年1月19日,父子二人在收购香烟过程中被千阳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在其车内查获各类香烟230条。经查,截至案发时,二人共计非法倒卖香烟销售金额达280万元。在千阳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二人作出了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说法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即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倒卖烟草专卖品,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即便倒卖的是真品香烟,情节严重的也构成非法经营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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