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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9.5元买到过期可乐 超市有过错赔偿500元
  如果食品过期了,商家还把它放在货架上,消费者不慎买到后可以索赔吗?近日,金台区人民法院群众路法庭调解了一起消费者因购买到过期饮料而向销售者索赔的案件。
  案情回顾
  前不久,原告张某在家附近的超市购买了一瓶价值9.5元的日本进口可乐。张某把可乐打开喝了几口后,无意中扫到可乐瓶上的保质期,发现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两个月,故诉至金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超市退还其货款9.5元并赔偿1000元。被告超市辩称,原告并未因该商品受到任何损害,应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按原告购买价格计算应赔偿95元。考虑到该案标的额不大、事实也比较清楚,且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为了减轻双方诉累,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采用调解方式,经过多次耐心劝导,释法明理,张某和超市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由超市向张某赔偿500元并现场履行完毕,纠纷得到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理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应认识到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切实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起责任。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食品的生产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也要养成向商家索要发票和小票的习惯,以免证据不足影响后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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