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第01版:要闻
第02版:本市新闻
第03版:要闻
第04版:政法专刊
第05版:教育周刊
第06版:特稿
第07版:文化
第08版:本市新闻
标题导航
|
弘扬宪法精神 维护宪法权威
与法同行 精彩呈“宪”
车厢变身“移动课堂”
干警校园普法 护航学生成长
增强法治意识 提高防范能力
“依法治国”剪纸作品获省优秀奖
千里“追薪”解民忧
卖有毒有害食品 非法牟利获刑罚
版面概览
本期发布: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朗读
以案说法
卖有毒有害食品 非法牟利获刑罚
利用手机微信里添加的客户,在朋友圈经常发一些保健品的图片和小视频,每卖一盒就能赚100元左右。被告人李某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里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依然通过朋友圈售卖,非法牟利。前不久,由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被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72189元。
案情回顾
李某是市区某健身房的健身教练。2021年11月,他在朋友圈看到马某某(已判刑)销售性保健品并得知生意不错,遂与马某某联系,由对方供货,自己在朋友圈进行销售,通过UU跑腿的方式送货。直至2022年11月份案发,李某的销售金额为24063元。据李某交代,一开始他自己在网上查过,知道这些性保健品里面含有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伐地那非等成分,其间也有客户反映过有质量问题,但为了赚钱就铤而走险了。2023年4月份,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李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线索,于同年5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4月17日,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某依法起诉,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靠违法犯罪手段挣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贪图便宜,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药品和保健食品,以防上当受骗。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鲁淑娟采写)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0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