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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拉车门盗窃 一男子被判刑
  夜静无人时,挨个拉车门“碰运气”,随机窃取车内现金和贵重物品。殊不知,拉开的“车门”通向的却是“牢门”。近日,由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韩某,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男子韩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趁深夜无人之际,使用拉车门的方式探查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发现车主忘记落锁的车辆,便进入车内盗窃财物,先后在岐山县、陇县等地作案6次,盗得现金共计1万余元,还盗得手机、香烟、银行卡、钥匙串等大量物品。经陇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法院后,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遭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广大车主也要增强公共安全和个人防范意识,停车时尽量选择停放在有监控录像的区域或者有专人看管、安全保障措施严密的停车场,做到“人不离车、离车必锁”,切勿贪一时之便利,将贵重物品、现金等财物放置在车内,以免不法分子见“财”起意。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鲁淑娟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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