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本期发布:
微信转他人钱款 构成盗窃获刑罚
  移动支付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但也存在着一定风险。近日,由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通过微信盗窃他人财物案宣判,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刘某在与朋友闫某聊天时,得知对方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上有大量存款,便在闫某给别人发红包时偷窥,记住了闫某的支付密码。随后,刘某以帮助闫某购买保险需要使用其手机操作为由,趁其不备向自己微信转账3万元,并将转账记录全部删除。陇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以盗窃罪对刘某提起公诉。经审理,陇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刘某作出相应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在使用手机支付时,要妥善保管手机以及账号密码等信息,不随意向他人透露支付密码,以防“有心人惦记”,造成财产损失。同时也告诫犯罪分子,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擅自将他人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内钱款转走,最终将难逃法律的惩处。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0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