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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消字笔写借条 还款协议署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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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消字笔写借条 还款协议署别名
男子恶意逃债被法院开具“诚信罚单”
被告人张某故意使用消字笔书写借条,用别名签署还款协议,企图将欠款的事实“瞒天过海”。近日,张某因恶意逃债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具1万元“诚信罚单”。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向原告欧某借款13万元并写了借条。2021年5月,张某还款3万元后,与欧某约定更换借条,欧某遂将原始借条交还张某。随后,张某同欧某重新签署了借款10万元的借条和载明还款期限、利息、方式等内容的还款协议。不久后,欧某发现借条上的字迹离奇消失,还款协议上的签名也不见了。欧某向张某询问,张某称不知情,但一定会归还借款。此后,张某一直找理由推托还款,欧某遂将其诉至法院。一审中,张某辩称只收到欧某3万元借款且已还清,另外10万元因没有证据,还款协议没有其签名落款,且协议中借款人的名字与自己名字不一致,并非其本人所签,因此与欧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证据不足,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欧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承办法官多次与欧某沟通回忆借款细节。欧某补充提供了写有张某身份证号码和其用别名代替原名的签名纸条一张。经司法部门鉴定,确认还款协议中借款人姓名确系张某所签笔迹。同时,欧某提供的同张某就借款问题数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了欧某将10万元已实际支付的真实性。法院认为,张某为恶意逃债,破坏关键证据,并在诉讼中作出虚假陈述,其行为属于恶意逃债,遂向其开具“诚信罚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案件依法审理和正常的司法秩序,引起额外的鉴定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被法院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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