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本期发布:
为销赃大开方便之门涉嫌犯罪
检察官提醒:切勿因蝇头小利收购来路不明的废品
  “我就收个‘废品’咋就犯罪了?”太白县一废品收购站老板不解地说。原来,去年以来,该收购站老板许某多次收购来路不明的钢筋,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太白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并对许某作出了相应的法律制裁,许某这才悔恨地说:“我再也不收购来路不明的废品了。”
  案情回顾
  许某在太白县城经营了一家废品收购站,去年8月初的一个深夜,突然有两名男子驾车来到该收购站,问其是否收购钢筋。许某看了看车上的钢筋,发现这些钢筋成色较新,像是未使用过,犹豫了一下,许某还是抱着想赚钱的侥幸心理,未过问物品来源,也未对物品做好登记便进行了收购。此后,这两名男子成了许某废品收购站的常客,多次深夜来销售钢筋,许某皆来者不拒,直到有一天公安机关找到了许某。许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后被移送起诉。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该案中,许某多次在深夜收购大量成色较新的钢筋等物品,并未对收购物品来源追根溯源,导致自己成为盗窃犯罪的帮凶,最终被判刑,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物品是犯罪所得而仍然予以收购、买卖、转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废品回收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起着积极作用,但广大经营者在收购物品时应当了解清楚物品的来源并做好登记,如果物品来路不明或者来路不正,应当拒绝收购。发现可能存在销赃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切莫因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0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