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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孩子疯狂打游戏消费4000元
法官提醒:家长要对孩子使用智能设备进行有效管理
  11岁的小李沉迷网络游戏,两年内多次用奶奶的手机在某游戏中累计充值4000余元,家人发现后诉至眉县法院请求追回财产损失。近日,眉县法院速裁中心受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游戏退款案件。立案后,经过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游戏公司自愿返还2000元游戏充值费用,小李的奶奶撤回起诉,现退款已履行完毕。
  案情回顾
  近两年,未成年人小李沉迷网络游戏,多次用奶奶的手机在某游戏中充值累计4000余元,最近因7天内多笔游戏消费达1368元被其奶奶发现,其监护人与游戏公司联系无果后,遂诉至眉县法院请求追回财产损失。承办法官受理后,对小李奶奶的银行流水与游戏账号进行了核实,发现充值时间均在晚上11时以后,且单笔充值金额多为1元、6元、18元等小额消费,遂联系该游戏公司进行调解。游戏公司称,该部分消费记录关联账号为实名认证的成年人账号,每一笔充值都经过了密码认证,属于合法合规的消费行为,且累计充值的4000余元已在游戏内购买了相应产品和服务消费,均已使用完毕,故无法进行退款。
  经过多次电话调解,在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游戏公司自愿返还2000元小李玩游戏花费的钱,小李的奶奶撤回起诉,现退款已履行完毕。同时,承办法官对小李进行了法治教育,引导其认真学法守法,做与自己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相符的消费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其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成年人沉迷网游容易“一掷千金”,网络游戏的开发者有责任、有义务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畅通未成年人家长的退款渠道。同时,家长也要对孩子使用智能设备等进行有效管理,警惕未成年人在此类游戏中的不良消费行为,应及时教育引导,防止产生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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