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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酒“不翼而飞”承运方被判赔偿
  我们在工作或生活中经常需要通过快递寄送各种物品,随着快件的增多,快递公司难免会发生快件损毁、丢失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产生的损失应当如何赔付呢?近日,金台法院蟠龙法庭审结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原告某经销部欲托运6箱价值12万余元的高档白酒,于是通过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小程序下单,并在增值服务选项中选择保价服务,声明价值6000元。具体保价规则在小程序中以感叹号形式做标记,未设置强制点击或必选项,内容含外包装破损及物品丢失两个方面。下单完成后,被告工作人员上门揽货。货物起运后于中转时丢失2箱,对应物品交易价格34560元,进货成本34200元。原告要求运输公司按照丢失物品全价赔偿,承运人则辩称应根据托运人保价时的声明价值按比例赔偿2000元。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保价规则属格式条款,承运人在合同成立时未尽到合理说明和提示义务,依法不应作为双方纠纷的处理依据。承运人因过错致承运物品丢失,应按照市场价格或进货价全额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物流服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解释和最新出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以高质效服务推动快递市场健康发展。社会公众在选择邮寄贵重物品时,也应提高注意义务,尽力阅知下单界面中加黑或粗体提示内容,避免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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