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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商品损坏,谁买单?
  近年来,遇到“双十一”“6.18”等购物节,商家都会以免费“试穿”“试用”“品尝”等销售方式来吸引消费者。那么,如果商品在试用期内被损坏,消费者需要赔偿吗?请看——
  案件回顾
  今年6月份,某家电城举办大型电器试用活动,指定电器可免费试用7天,试用满意再付价款,不满意可以退货。夏日炎炎,市民王某正准备给家里买一台空调,正巧碰上免费试用活动。经过挑选后,王某领了一台空调回家试用。过了几天,空调外机被大风刮起的杂物划伤了,于是,王某就联系家电城把空调退了,不料商家却以空调外机损坏为由要求王某赔偿。商家表示,他们说免费试用,不满意退回,应该是完好无损地退回,而不是损坏的。王某则认为商家当时承诺的是试用期无理由退换货,而且自己不是故意损坏商品的,应该退换,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38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民法典》第639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民法典》第640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640条的规定,王某试用的空调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外机被杂物损坏,损失应该由家电城承担,王某无须赔偿。当然,试用人应合理地使用试用品,若试用人不当使用,比如堆放杂物挡住空调散热口致空调损坏,那么应当对试用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638条规定,试用人在试用期结束时对买与不买未表态的,视为购买。本案中,如果空调未损坏,试用期结束时王某一声不吭,那么家电城可以要求王某支付空调价款。因此试用有风险,不满意要及时讲,过时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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