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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声明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请保管好您的物品,一旦丢失概不负责!”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在不少餐馆、酒店、超市等看到商家在墙上贴一些类似的免责标语,那么,贴了标语商家就可以不用为顾客丢失物品负责了吗?请看——
  案件回顾
  近日,家住我市渭滨区的小李下班后去单位附近新开的游泳馆游泳,他把自己的手机和衣物放在游泳馆设置的储物柜里,按照提示锁好柜门后游泳去了。游完回来,小李发现储物柜开着,自己的衣物还在,手机却不见踪影。小李找到游泳馆的经理讨要说法,经理指了指馆内多处张贴着的明显标语“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若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并说道:“我们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贵重物品自己看好,丢了不关我们的事。”对此,小李很是气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第497条第2款规定,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警示标语通过在显著位置张贴的方式进行提示,作为格式条款订入到小李与游泳馆之间的消费合同中。但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当预见消费者通常情况下会将手机等贵重电子产品放入储物柜。所以,游泳馆应为此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提供质量合格的锁具、配备专门的人员看管等,以保障顾客财物的安全。游泳馆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来不合理地免除自己在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游泳馆不合理地免除责任是无效的,仍要对小李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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