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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按比例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享有平等合法劳动权益,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集中安置就业
  集中安置就业指吸纳残疾人就业在30人(含)以上,且残疾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的单位,同时残疾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残疾职工工资达到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和实际情况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每安置1名残疾职工给予1万元资助。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安置残疾人;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无障碍改造;康复训练、文化活动设施建设;适当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研发新产品、开发市场、扩大生产规模等。
  ◆辅助性就业
  通过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愿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扶持标准:安置5至9名智力、精神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年度扶持10万元;安置10至14名就业的,年度扶持15万元;安置15至19名就业的,年度扶持20万元;安置20名以上就业的,年度扶持25万元。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就业条件、提高机构能力建设水平,可用于一次性建设、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施、设备和原材料购置、残疾职工工资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支出。
  ◆自主创业
  “十三五”期间,全市共扶持1396名残疾人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今年我市将继续实施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项目,计划扶持200名残疾人。
  申请扶持的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或从事个体经营者必须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法且具备可持续经营的潜力。已经享受过历年来自主创业项目扶持的残疾人不再享受。
  1.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取得法定证件、依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人员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对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年以上,从事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业(村镇级证明运营一年以上)的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予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5000元。
  3.符合以下四种任意一条,给予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5000元。
  (1)在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牌的残疾人选手。(2)在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两名的残疾人选手。(3)在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残疾人选手。(4)获得省级以上“自强模范”称号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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